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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抢夺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无职业。该关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012年9月、2015年3月、2019年7月先后四次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高某某(2016年**月**日出生)被其母亲聂某某及其母朋友杨某某放在婴儿车内由青年路**街由东向西推至**路桥头处,聂某某返回**街寻找婴儿车上遗失的踏板,高某某由杨某某一人看管,此时,杨某某身边走来两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陌生男子向杨某某搭讪问路,另一名男子趁机吸引高某某注意力。在一名男子向杨某某问路过程中,突然听到高某某大哭,随后发现高某某脖子上戴着的用红绳系着的金吊坠被割断拿走,同时搭讪问路及吸引孩子注意力的两名陌生男子迅速离开现场不知去向。后经调取案发周边监控视频及经当事人杨某某辨认,两名陌生男子中一名为被告人关某某。经铜川市王益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高某某被抢夺的金吊坠价格为人民币1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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