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 住南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6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常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常于2011年年底盗窃社旗县晋庄镇熊庄村民毛某某的四只山羊。经价值鉴定,该四只山羊总价值3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常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自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淑彬
检察员:惠 方 二Ο一四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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