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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877号

 被告人关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关范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权在我市东区沙岗墟综合市场对面炜可海味铺位处因小车出入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关范某某用一把杀鱼刀砍伤被害人左手臂(经法医鉴定,陈某权伤情达到轻伤)。被告人关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关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关范某某已赔偿陈某权人民币7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关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关范某某被取保候审(15913*****,保证人关某某130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一份,散页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暂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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