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与左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发生口角并打架,造成左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左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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