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平市**镇**花园**号档口附近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关某某随后用右手手掌殴打黄某某面部,致黄某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黄某某被送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后经开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7月1日,被告人关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关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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