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5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沟被告人关某某家门前,因被害人徐某某要求关某某拆除放置在排水沟内拦网而关某某不同意一事,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徐某某、关某某二人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关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眼部挫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程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隆慈法鉴[2019]临鉴字第013号、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云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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