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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年于2018年2月28日19时许,因债务与妻弟石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辱骂,为此又与妻子石某甲发生争吵、撕打,石某甲被关某某摔倒爬起来后,拿起火炉上的火钳在关某某后脑处击打两下,致关某某头部流血,关某某将石某甲推倒在床上在其头部、背部击打几拳,石某甲起身后再次用火钳击打关某某,被关某某摔倒后在其身上击打几拳,并在左侧肋部踏了几脚,后被在场的张某某拉开。石某甲受伤后在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合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左侧第5、6肋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医院病历、收费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锋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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