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楼**。2011年12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渭水园小区东区的老米家泡馍馆内吃饭,后与被害人秋某某发生口角,被周围群众劝离。关某某心中气愤,为泄愤从老米家泡馍馆北边的左左香老潼关肉夹馍店内操作间的菜墩上拿走切肉的一把菜刀,来到老米家泡馍馆内抡起菜刀在秋某某面部砍了一刀,秋某某拿起坐的木凳子乱抡阻挡,关某某拿菜刀又在秋某某的左肩部砍了一刀,后该二人被泡馍馆的吃饭群众拉开。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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