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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5********,满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关某某为劝和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庞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畈里童社区固始鹅块锅饭店一同吃饭,后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关某某感到吃亏,遂持菜刀赶至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河南)26号的路面,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初检,被害人张某某头皮创伤累计长度约11.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庞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关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康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丹

检察官助理:陶玲玲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鞋子、裤子(存放于萧山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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