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至14日间,通过号码为1706301****的手机10次播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号楼的**网吧有赌博机,并于2019年7月14日22时许通过该手机与**网吧负责人杨某某通电话,以曾在**网吧输钱且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敲诈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关某某又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6日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通过号码为1650822****、1706301****的手机25次播打110报警电话,**网吧负责人杨某某有黑恶势力,并于2019年7月30日20时许,以一名女子老公曾在**网吧输钱要求退还且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欲敲诈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3000元未遂。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讯问录像等;7.其他: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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