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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07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5********,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门口西边的一条小路上,窃得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浙D3J****的蓝色马自达6轿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21330元。

被告人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卡口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车辆档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红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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