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关某某将夏邑县车站镇“**日杂百货店”门口的37把凳子盗走;2019年3月关某某将夏邑县车站镇**家门口的1个不锈钢晾衣架盗走;2019年7月关某某将夏邑县车站镇**“**干洗店”门口的4盆盆景偷走;2019年8月关某某将夏邑县郭庄农贸区***“生煎包子铺”门口2张桌子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关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亚辉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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