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关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龙腾国 际北侧小区路边,窃取被害人秦某某“中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40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关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龙腾国 际北侧小区路边,窃取被害人高某某“大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龙腾国际北侧小区路边,窃取被害人杨某某“丰田”车内的电动车钥匙一把, 价值人民币15元,遥控器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电动车钥匙及遥控器发还给杨某某。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龙 腾国际北侧小区路边,窃取被害人程某某“现代”车后备箱内的“西凤”白酒两 瓶,价值人民币360元,“五粮”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88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西凤”白酒及“五粮”白酒各一瓶发还给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程冬梅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秦某某、程某某陈述;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3元,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关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前科、坦白、被动部分退赃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卢宏然
助理检察员:贾文娟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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