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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董各庄村世纪华联超市内,通过将商品放入背包中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窃取超市内的护发素、沐浴露、鸡爪等商品。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关某某再次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董各庄村世纪华联超市以同样方式窃取商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末次盗窃未取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关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4张)、散材料3页;

3.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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