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广场,以借打电话为由,让被害人胡某某将手机解锁交给他,关某某接过胡某某的绿色苹果11手机(鉴定价值4640元)后,假装打电话并逃离现场。随后关某某使用胡某某的手机微信在**超市、**超市消费合计2410元。
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号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世川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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