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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来到本市风情园卓锦酒楼参加婚宴时与被害人高某某同桌,当晚19时许高某某将手机放在餐桌上,包放在所坐椅子上后,离开餐桌照顾小孩时,被告人关某某见状,遂将高某某放在桌上的手机拿来放在自己坐的椅子上贴身隐藏后离开现场并将手机关机。当晚22时许,民警在本市吉祥路关某某的租住屋内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38元。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已将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高某某,并对其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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