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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村汽车站*****项目部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4时55分,被告人关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道边一挖掘机修理店购买黄油时,发现被害人邹某某放在柜台面的一台蓝色VIVO牌手机。关某某趁人不注意时将该手机放进自己的右边裤袋,随后离开该店铺。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的蓝色VIVO S7手机在用价格为2626元

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关某某时,在关某某的身上缴获涉案的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关某某的父亲代其赔偿邹某某1000元,被害人邹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文书;2、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光盘等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衍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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