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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凌晨0 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想起前一天下午被害人陈某甲曾跟他说身上有一千多元现金,因无钱花使,关某某萌生了偷钱的念头。关某某从家中独自走到了被害人家附近,看见被害人家没有关门,便径自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来到床头处,趁被害人不备,拿走了被害人放置在床头一件上衣口袋里的1734元现金。当天早上8时许,关某某用偷来的钱购买了价值5.5元的香烟和打火机后,便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民警从关某某身上扣押了1728.5元现金及打火机一个、香烟一包。被扣押的现金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现金人民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海宁

2020年6月30日

附:1. 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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