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乡**村**组)。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关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商业广场二楼**百货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放置于货架展台上的iphone1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22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关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破后,涉案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潘伊凡提供的购买凭证、被告人关某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室候审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