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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园**号楼**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盗窃,2020年6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经预谋后,安排司机驾驶车辆窜至本区茅店山中路*****,趁周边无人之机,将武汉**有限公司存放于**地下停车场3分区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939元的35件蒙娜丽莎牌瓷砖装载上车后盗走。

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经预谋后,又安排司机驾驶车辆窜至上述*****,在**号楼*层在建的风机房旁,将深圳市**有限公司存放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636元的38件佛山市高明区**装载上车后盗走。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武汉**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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