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2月12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于2015年7月23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99********,汉族,大学本科,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关某甲、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9日,以“抖音网红”回馈粉丝为名,使用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关某乙在船营区森邻里小区家中转账5000元。
被告人关某甲于2019年7月至9月间,通过互联网卖手机的方式,使用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298元;骗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1785元;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证人陈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关某乙、唐某某、翁某某、薛某某陈述;
被告人关某甲、陈某甲、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陈某甲、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陈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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