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男,1956年3月16日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210402********0537,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18-3号楼1单元302号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199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8月因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77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露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22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长春桥桥南交通岗亭,使用石头将岗亭玻璃砸碎后钻进岗亭,将摩托罗拉数字非防爆对讲机1部,便携式票据打印机1台,激光测距仪1台,警服上衣1件盗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罗拉数字非防爆对讲机1部价值1215元,便携式票据打印机1台价值528元。

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云鹏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单位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健

代检察员:穆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关福来关某某现羁押于抚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