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街**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关某某以中间人的身份介绍关某甲与郭某某(聊城市某某县某某化工厂某某分厂销售经理)在微山县两城镇签订化肥买卖合同。2017年9月11日,关某某谎称其已帮关某甲垫付化肥款,并以索要化肥款的名义,骗取关某甲3万元。

2019年3月15日关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关某某表示谅解。

2、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关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孩子上学、托人找关系入学等虚假理由,在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小学门口、运河路某某饭店等处,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二万八千元、赵某某二万九千元、朱某某三万元、王某某三万元,以上共计十一万七千元。所骗钱财被关某某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鲁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31日15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滨湖路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关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未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期间进行诈骗犯罪及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9月1日,关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