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88********,侗族,高中文化,广西省安县人,住广西省融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帮被害人覃某某套现后,提供部分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套现款3600元;同年9月27日至28日,关某某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需要进行刷流水操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覃某某支付宝转账10000元;同年10月18日,被害人覃某某再三催促关某某归还其资金时,关某某虚构可以帮忙偿还欠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覃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分3次将覃某某将该账户内937元转走。至今共骗取被害人覃某某14537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务明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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