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1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网友“**”,利用“**”APP虚假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项,关某某从中分取40%的投资款。被告人关某某从网上购买客户资料,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投资,并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村**广场**座**作为场地、雇佣了张某某(另作处理)共同实施诈骗。其中在2020年上半年,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6000元,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5月1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关某某。2020年9月,关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韩某某6000元、被害人金某某30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有关涉案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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