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159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关某某自称“张辉”并冒充大望路律师事务所的挂靠律师,谎称可以帮助夏某某处理官司,以缴纳委托费、立案费等名义,骗取夏某某人民币3300元。夏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至25日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内向被告人关某某微信转账。
2019年8月,被告人关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夏某某找代理律师处理起诉和取证事宜,并指使其女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九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收取代理律师费的名义,骗取夏某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七大路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关某某的家属已退赔夏某某人民币7300元,夏某某表示谅解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照片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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