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0********,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平陆县**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2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2月27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3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关某某通过程某某认识被害人柳某某、崔某某、辛某某、李某甲,该四人为使子女在山西省参加高考,欲将子女学籍转到山西省,关某某自称其可以将柳某某、崔某某、辛某某、李某甲子女的户口、学籍转到山西省平陆县,每人需花费2.5万元,后柳某某、崔某某、辛某某、李某甲各自向关某某支付2.5万元,共计10万元。关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将被害人子女户口、学籍转到山西省平陆县,其将钱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柳某某、辛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收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小票、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临时羁押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陆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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