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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诈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关某某将其经营的岫岩满族自治县**饭店与孙某某签订《房屋转租及饭店设备买卖协议》并签署了转租饭店及出售设备款12万元的收据。2012年3月5日,被告人关某某隐瞒了上述其与他人签订协议并收取款项的事实,再次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顺心肥牛饭店转让合同、转让手续,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给关某某18万元人民币,替关某某向张某某还款3万元人民币,共计21万元转让款。被告人关某某收到高某某18万元后,既未将饭店交接给高某某,也未处理因其签订两份转让协议使高某某与孙某某产生的纠纷,而是携款潜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投案。案发后,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关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高某某2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房屋转租及饭店设备买卖协议、转让合同、收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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