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现住湛江市霞山区**路**栋**房,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号**楼**房的住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可以帮人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广告,并从网上购买手机号码、QQ号和微信号用于实施诈骗。其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欺骗被害人进行虚拟消费或扫二维码支付,承诺信用卡成功提高额度后就会将刷走的钱返还被害人,以此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罗某某接到一陌生电话,称可以帮忙提高信用卡额度,被害人遂按照该电话的提示添加被告人关某某使用的QQ(号码:315680****)咨询提高信用卡额度事宜,关某某在对话中根据诈骗话术欺骗罗某某,称扫二维码支付作为流水就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并称扫码支付的钱还在,被害人不会有损失。被害人罗某某信以为真,就对被告人关某某通过QQ发过来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先后支付共计6016.4元人民币。被害人罗某某怀疑被骗,要求被告人关某某退钱,被告人拒绝退钱,被害人遂报警。
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杨某某在一个名为“******群”看见有人发布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广告,便在群里咨询,关某某随即用QQ(号码:284187****)添加杨某某的QQ,谎称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要求杨某某在京东虚拟消费和扫二维码支付,并称虚拟消费和扫码支付的钱在信用卡提额度成功后会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杨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在京东虚拟消费及扫被告人通过QQ发来的二维码支付共计14100元人民币。被告人关某某诈骗得手后,将被害人在京东的虚拟消费数额交给在网上认识的一男子(未查实,另案处理)进行提现,后关机并将被害人的QQ删除。
案发后,关某某的家属已退赔给被害人罗某某6016元,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14100元,两被害人对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检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关某某被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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