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郑州市金水区北仓中里2号院1号楼附31号。曾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香港城小区,被告人关某某以做海鲜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隐瞒真相,总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3000元,后其将骗取的钱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受案、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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