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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8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8********,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路**号。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3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同年2月13日、4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窜至中山市东凤镇**为吸毒人员麦某铭、黄某强向李 (另案处理)购买人民币1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同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路**号住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妍妍

检查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光盘4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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