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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69******,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市**镇**路**幢**号。1999年、2002年、2004年分别因吸毒、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隆昌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016年均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在隆昌市金鹅镇环城东路与周隆路交叉路口将一小袋冰毒净重0.11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从吸毒人员杨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净重0.11克,从被告人关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净重2.25克,麻古净重0.14克及毒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被挡获的前几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关某某在隆昌市金鹅镇环城东路与周隆路交叉路口将一小袋冰毒净重约0.05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

经鉴定,从吸毒人员杨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中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关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共2.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彬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关某某被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意见书1份;

3.卷宗3册及检察人员取证的材料2页,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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