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3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阳江市江城区**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关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自己的手机在网上用QQ主动联系寻找买家,出售淫秽物品小视频,每一部小视频售价2元人民币。2020年6月20日,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的群众张某某通过QQ、微信与被告人关某某取得联系后,双方就交易小视频一事进行了商谈,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账户支付4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关某某,被告人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21部小视频通过微信账户发送给张某某。
2020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将被告人关某某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民警在该手机里提取到63部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中62部属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QQ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藏夹视频、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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