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广州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同案人“东哥”(另案处理)驾船,被告人关某某跟船,两人共同乘坐一艘“三无”铁质货船从境内出发前往香港。当晚22时许到达香港机场附近水域,两人从一艘趸船上过驳冻品后返航。2019年11月30日6时许,广州海警局21073号摩托艇在广州市南沙区天后宫附近水域查获正在返回途中的涉案“三无”铁质货船,同案人“东哥”乘坐快艇逃走,被告人关某某跳海后被海警抓获。经查,该艘“三无”铁质货船未编刷或悬挂船名船号,船内载有白色太空袋包装的冷冻肉制品一批,包装外贴有明显的外文标识,被告人关某某不能提供船舶合法有效证件及所载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经鉴定,船上所载冻品共计145.807吨,其中属于禁止进口货物122.095吨(属于疫区的冻品2.47吨);属于准入冻品23.712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8295.31元。
2020年4月19日,广州海警局拘传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冻品、船舶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3.同案人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属性鉴定、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被告人关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扣押涉案冻品145.807吨、“三无”铁质货船1艘,详见扣押冻结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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