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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788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7月4日、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昌某某通过QQ微信建立朋友关系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5日晚19许,被告人关某某和被害人昌某某因微信内容发生感情分歧,被告人关某某电话联系昌某某要求见面说清,因当晚被害人昌某某饮酒,由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皖******长安奔奔轿车到被害人昌某某居住的宿州市**园区**小区接昌某某上车理论,当车辆行驶到**园区**学校南侧**路与**路交叉口北侧位置时,二人因感情之事发生争吵,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昌某某要求下车,关某某认为其不会下车,便没有及时停车,接着昌某某用手扣开车门锁,其脚往外一迈,摔了下去,造成头枕部受伤。当晚19时47分,被告人关某某将被害人昌某某送到宿州市**园区**医院抢救,因被害人昌某某伤势过重,当晚20时30分左右,被害人昌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7年3月9日,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至2017年3月15日,被害人昌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7年3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九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5.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卷贰册、补查材料拾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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