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局**所**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9点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黑A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方向封闭施工区内运输施工材料,行驶至施工区**工区**公里加**米处,向卸料区倒车过程中,将正在施工路面进行清理作业的施工人员任某某撞倒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家属对被告人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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