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日指定本院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02年3 月5日成立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店销售轴承。2014年起,关某某从倒闭的陶瓷厂、机械厂等地购进假冒SKF、FAG注册商标的轴承。关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相关轴承进行翻新并用网上购买的带有SKF、FAG品牌标识的盒子进行包装,放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进行销售。2019年5月24日,民警对该五金店进行检查,当场起获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312套(货值人民币231690.8元)、假冒FAG注册商标的轴承25套(货值人民币12892元)。同日,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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