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185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将位于依兰县道台桥镇***村**屯北其父亲关庆华承包的林地开垦,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经鉴定:确认黑龙江林草变化图斑267号,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隆山村长青屯水库边上林地被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28.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破坏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
2.证人关*华、郎*峰的证言;
3.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鉴定意见;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冯立天
2020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道台桥镇其家中;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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