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关某某因家中鸡苗多次被“老鹰”捕食,为防止“老鹰”再次捕食家禽,关某某在南江县**镇**村**社住房粪坑旁设置2个兽夹,捕到“老鹰”一只,用镰刀将其打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到的“老鹰”为隼形目鹰科鹰属凤头鹰,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每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凤头鹰尸体;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被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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