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五常市属于禁猎区并且全年是禁猎期规定,在五常市**乡**村使用禁猎工具粘网粘捕野生麻雀、山雀、苏雀共49只。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雀死体43只、苏雀2只、山雀死体1只、啄木鸟死体1只、苏雀活体3只、粘网、弹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等;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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