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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狩猎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五常市属于禁猎区并且全年是禁猎期规定,在五常市**乡**村使用禁猎工具粘网粘捕野生麻雀、山雀、苏雀共49只。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雀死体43只、苏雀2只、山雀死体1只、啄木鸟死体1只、苏雀活体3只、粘网、弹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等;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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