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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0日15时许,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村入户走访时,发现被告人关某某院墙外种植的罂粟苗,经讯问关某某供述其种植大烟苗(罂粟)用于当菜吃,在关某某及其村支部书记高某某在场下,白潭派出所民警对关某某所种植的罂粟苗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887株。关某某对当场铲除的罂粟苗株数为887株没有异议。经扶沟县农业农村局出具鉴定报告,关某某种植的887株植物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明知大烟系毒品原植物,为食用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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