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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四月,被告人关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出售香烟,将销售的香烟数额通过微信转给其上线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转发被告人关某提供的客户地址给其上线,由张某某上线直接发货给关某某或关某某客户。被告人关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6402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未经烟草专卖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出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案数额为64026.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虽系被动到案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无前科劣迹,在取保候审期间均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军

2019年1014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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