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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山海关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该被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日,山海关区某某镇某某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关某某,在该村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由他人垫资在本村修建墓地并对外销售牟利的决定。同年8月5日被告人关某某代表某某村村委会与本村村民郎某某签订施工合同,由郎某某垫资建设墓地,某某庄村村委会定价销售后支付垫资款。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某某庄村村委会共销售墓地366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15500元,其中支付郎某某垫资款共计人民币935750元,某某庄村村委会获利共计人民币679750元均用于该村村集体使用。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经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某某庄村2014年至2017年会计凭证、明细账本、收据本、责令某某庄私建墓地停工整改的通知、某某村村民集体公墓施工合同、某某庄村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牛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该村村民委员会名义,未经许可修建墓地并对外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十一十九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及补充材料叁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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