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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关某乙寻衅滋事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旗**农场**队,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鄂伦春旗**农场**队,2018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大杨树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18日并处罚款四百元,收缴管制刀具一把;2018年9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大兴安岭农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1月26日,因传播暴恐音视频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于2013年春至2017年,在其承包的位于鄂伦春旗古里农场耕地地边的田间道路(该道路为建场时就有的自然道路)以车辆压地为由多次采取拦截、辱骂方式阻止车辆通行,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1、2014年春,尹某某同孙某某、辛某甲分别驾驶四轮车经过关某甲家耕地地边的田间道路,在孙某某、辛某甲通过后,被告人关某甲阻止尹某某通过并对尹某某进行打骂,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

2、2013年或2014年,宋某某与妻子敬某某驾驶四轮车经过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路时,被关某甲、关某乙拦截辱骂,双方发生争吵。

3、2016年9月,李某甲驾驶拖拉机从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道通过时关某甲示意其停车,李某甲未停车并驾车离开,后关某甲驾驶四轮车追赶李某甲至晒场并对李某甲进行打骂后被在场的人员劝阻。

4、2016年,李某乙驾驶四轮车从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路通过时被关某甲拦截。

5、2016年夏,刘某甲驾驶车辆从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路行驶时车辆熄灭,后关某乙钻到刘某甲车下阻止刘某甲通行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乙赶到现场将刘某甲车辆倒出后绕路行驶。

6、2017年春,张某甲与妻子岳某某驾驶四轮车从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路经过时,被关某甲拦截,经关某乙、关某丙来到现场进行劝阻后放行。

7、2017年8、9月,孙某某与妻子陶某某驾驶收割机从关某甲耕地地边的田间路通过时被关某甲拦截,因无法通行孙某某与陶某某被迫绕路行驶。

二、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多次殴打、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1、2012年或2013年春,韩某甲帮助田某某耕种土地后关某甲以该耕地与田某某存在争议为由带着儿子关某乙、关某丙到韩某甲家对韩某甲进行辱骂。

2、2014年秋,因关某乙要乘坐邵某某的车前往大杨树被邵某某告知车内无空座无法前往时,关某乙同关某甲在王某某家对邵某某进行辱骂。后关某乙连续几天到邵某某家进行辱骂,期间,辛某乙与前妻辛某丙上前劝解时被关某乙泼了水。

3、2016年10月,关某乙因前一年付某某建议其购买的深松浅翻犁无活可干在古里农场四队队部东侧对付某某进行谩骂,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事后几天,2016年10月13日,关某乙在古里农场队部无故将付某某的汽车车尾灯踹碎并对付某某进行辱骂,后经古里农场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11月11日,经农垦分局治安调解由关某乙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将损毁的汽车尾灯恢复原状)。

4、2016年11月,孔某某受雇冷某某为冷某某承包的嫩江支干防洪护坝工程工作,孔某某在古里农场四队施工时因驾驶施工车辆行驶时压了关某丙的耕地,关某乙携带大斧赶到施工工地要打孔某某后被劝阻。

5、2017年6月,袁某某承包古里四队十个全覆盖工程为每户焊接防护栏,袁某某因故未给关某乙家的一片防护栏焊接上,后袁某某将关某乙的防护栏经人带给关某乙,因未收到该防护栏关某乙找到袁某某无故对袁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6、2018年4月8日22时许,关某乙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大杨树镇桥东四委百合春天经典烧烤饭店。在饭店内关某乙因辛某乙与张某乙相爱产生感情纠纷,关某乙分别在百合春天经典烧烤饭店内、百合春天经典烧烤饭店楼下辛某乙车内对辛某乙进行殴打。此事经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2018年6月5日决定对关某乙收缴管制刀具一把,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7、2018年8月26日18时30分至20时,关某乙因与辛某乙的矛盾到辛某乙的亲属孙某某家寻找辛某乙,并无故对孙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谩骂和恐吓,并对辛某乙进行打骂,后由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此事经呼伦贝尔市农垦分局于2018年9月6日决定,对关某乙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第二日早,孙某某到韩某乙家帮忙装小麦时,关某乙来到韩某乙家无故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和踢打。

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已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共同或单独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卷宗六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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