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1********,汉族,小学,务农,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在禁渔期内驾船到汉江河道钟祥市水域,使用电力设备捕鱼,当晚22时许,正在使用电力设备捕鱼的关某甲、关某乙被钟祥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缴获渔获物16公斤,电力设备一套。
2019年6月19日,钟祥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对关某甲、关某乙行政处罚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9年6月14日经钟祥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到钟祥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主动出资购买白鲶、鲫鱼等渔种在汉江钟祥**码头增殖放流。
1.户籍证明、钟祥市水产局(钟祥市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调查报告、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农业部通告等书证;2.作案工具、渔获物等物证照片;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开放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永兵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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