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31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712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关某甲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119省道辅道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沿新耀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右转驶入119省道辅道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关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书、收据、发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86。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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