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关某甲(别名关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关某甲在其租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里**栋**门**号室内使用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住处查扣机动车行驶证副证6本及印章453枚。经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实,上述6本行驶证副证均非该所核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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