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关某甲和其朋友喝酒,然后回家睡觉。2019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关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南昌路口,与前面一辆车牌号为豫C*****公交车发生追尾并造成关某甲受伤、公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交车司机随即报警,随后关某甲被送至洛阳市第二中医院就医。经检测,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关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关某甲与公交车司机达成协议,关某甲一次性赔偿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4)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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