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20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关某甲驾驶黑D****5号轿车在桦南县**路行驶过程中,自认为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黑D****2号出租车阻碍了他正常行驶,遂在桦南县宏安医院门口、桦西湖羽毛球场北侧两次将用拳脚殴打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后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关某甲与王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甲于案发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关某乙、关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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