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甲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关某乙(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不起诉),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毛敖海套布村村西玉米地里吃秸秆的被害人周某甲的十余匹马赶到陈某丙(已判决)家,并圈了起来。2018年1月26日,关某乙、周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向周某甲强行索取2000元后,将马匹归还。

2018年1月26日晚22时许,因在当天下午被害人周某甲的马在陈某丙家被放走后,没有全部回家,被害人周某甲与白某某、高某某找马来到周某乙家门口,周某乙与周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并阻止车辆离开,吴某某来到现场后用木棒砸被害人周某甲的车顶,关某乙到现场后用手将被害人周某甲的车倒车镜掰坏,并用木棒打砸左侧倒车镜。被告人关某甲指使看管村委会王某某用村广播通知在村西地里有秸秆的村民到周某乙家,在此期间周某甲报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宝龙山派出所出警后,处理未果后离开,关某甲要求周某甲、白某某等人下车,周某甲、白某某等人不下车,关某甲在现场向村民喊“把车砸了,给车放气,出了事我负责”,唆使村民打砸车辆,随后村民用砖头等物品打砸车辆,周某甲指示白某某强行将车辆开出,驶往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派出所。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认定:被害人周某甲车辆被损坏后,修复价值为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案件来源、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白某某吴某某、周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宝某某努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堪查、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损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唆使他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关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永

202010 10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住址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